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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屋被执行查封,法院裁决:中止执行!恒略律师助委托人保住房子

时间 :2024-03-2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异议人张某和赵某购买该处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符合以居住为目的的条件,已付清全部价款,且已交付占有,故其主张对该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对抗执行,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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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9年4月25日,张某、赵某和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位于台州市某32幢1室及地下室32-2、A21、A22不动产做了相关约定,购房款共计485万元,张某和赵某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上述不动产的购房款。(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A房地产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9年5月5日,A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张某和赵某,两人支付了上述住宅及车位的维修基金费用及物业费,并办理了案涉不动产的燃气服务合同,准备装修入住。


后B公司与被执行人A房地产公司、C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立案执行,于2023年9月21日查封了A公司名下32幢1室及地下室32-2房地产,限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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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案外人张某和赵某购买的涉案房屋被查封执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两人委托恒略律所薛素华律师代理维权。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随即展开代理工作,在详细分析案情及证据材料后,恒略律师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异议人张某、赵某已全款付清购房款,并已交付占有,属于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合同均是网签,且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排除涉案财产执行的情形。


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及拍卖等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被告辩称异议人主张所称的事实及证据,不能排除涉案财产的执行,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盘采纳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中止对坐落于台州市某32幢1室及地下室32-2、A21、A22不动产的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A公司调查该公司确认异议人张某、赵某已全款付清购房款,并已交付占有,属于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合同均是网签,且进行了备案登记。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异议人张某和赵某购买该处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符合以居住为目的的条件,已付清全部价款,且已交付占有,故其主张对该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对抗执行,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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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素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执业十余年,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薛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型案件过千件,属于真正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其中大部分是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