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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栋律师助当事人追回购车款

时间 :2022-12-2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甲方保证该车辆无经济债务纠纷,保证该车可以转出提档过户,此车背户甲方出售给乙方带京牌,该车办理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提供该车的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2019年10月12日之前有关该车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中有双方签字及摁印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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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通过邢某认识了刘某,2019年10月12日,刘某(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购车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车牌号为京XXXXXX的佳乐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XXXXX,发动机号码XXXX,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北京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卖予乙方,车辆转让价格为8万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无经济债务纠纷,保证该车可以转出、提档、过户,此车背户甲方出售给乙方带京牌,该车办理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提供该车的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2019年10月12日之前有关该车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中有双方签字及摁印。协议签订后,刘某将涉案车辆交付黄某,原告亦将全部购车款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

2021年5月14日,在昌平回龙观镇车辆所有人将上述车辆拖走。后原告报案才得知二被告无权处分上述车辆。因此原告向刘某、邢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车辆保险费损失,但两人一直推脱拒不返还、赔偿。故原告委托我所王栋律师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人民币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求,涉案车辆是我所在的公司拖欠我工资所以折抵给我的,之后我开了一段时间,后来公司同意我将车辆出售,之后我就出售给被告邢某,我不认识原告,被告邢某说他要将车辆卖给别人,就让我在出售合同上先签的字,合同上标注车辆为背户车不能过户,只有一个行驶本。



被告邢某辩称:



邢某辩称,我收取的1.5万元好处费同意退还原告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求。我没有全额收取8万元,车款并没有全额给我,其他的与我无关。原告当初委托我给买车,车辆实际情况原告清楚,原告也知晓买的车辆是什么车,当时原告将购车款转给我,我将款项转给刘某,原告对车辆8万元是无异议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刘某,我给中间人1.5万元的花销,原告同意8万元购买,刘某同意6.5万元出售,我收取了1.5万元的辛苦费。



恒略律师:



恒略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损失。同时,向法院提交《购车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受案回执、说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原被告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黄某购车款65000元;

三、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黄某购车款15000元;

四、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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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律师,法律硕士,工作认真仔细严谨,王栋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娴熟地把握庭审节奏。王栋律师自执业以来,为当事人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破产债权申报等方面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王栋律师注重个人律师道德修养,始终以忠实于客户为服务宗旨、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践行着一名优秀律师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