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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

时间 :2020-07-0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案件回放

被告人任某某、林某、盛某、秦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从轻、从宽判决,分别判处任某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十万元;盛某、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五万元。



2015年10月,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上述项目中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具体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厦门中毅达副总经理盛某实施。

 

盛某安排厦门中毅达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上海中毅达三季度财务报表,交林某签字确认。2015年1028日,上海中毅达将该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中毅达共虚增主营收入人民币72,670,000.00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8,888.00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9,166.00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9年919日、1014日、1016日,四被告人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提出了从轻、从宽的检察建议。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上海中毅达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但,四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

 

恒略律师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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