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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争夺遗产 两次继承如何分割?

时间 :2020-03-08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王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子,即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两人在北京市延庆区有房屋五间。1985年,王某、郭某夫妇口头分家,因王某2和王某3已经分出去单过,五间房屋分给与王某、郭某同住的王某4、王某1二人,每人各两间半。


1986年王某4另批宅基地建房,王某用4800元将王某4两间半房屋买回。郭某于1988年10月去世。2015年,王某立代书遗嘱一份,将该住宅及院内所有财产和建筑物,及名下所承包的土地等全部由四子王某1继承。


王某去世,王某1与王某4就房产发生纠纷。经调解,王某4坚持要求继承自己应该继承的份额,王某2、王某3均表示将自己继承的份额给予王某1,但不许王某1出卖。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王某通过4800元回购的两间半房屋为王某及郭某夫妇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郭某某死亡时发生一次继承,王某死亡时再次发生一次继承。


1988年,郭某死亡时,她关于诉争房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北房两间半的一半,因此五位继承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每人可继承郭某遗产房屋的五分之一,因此王某拥有一间半房屋所有权,其余四子各有一间房屋的四分之一。


王某死亡时再次发生继承。王某的代书遗嘱符合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有效遗嘱。但是其中处理属于郭某某的二分之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为有效处理。根据遗嘱内容该北房一间半归王某1继承。 

此外,在王某2、王某3也表示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某1的情况下。综上所述,王某1拥有房屋份额为原本分家所得的两间半房屋,从母亲郭某某处法定继承的四分之一间房屋,从父亲王某处遗嘱继承的一间半房屋,王某2、王某3各赠与的四分之一间房屋,至此王某1拥有诉争房屋的份额为五间北房中完整的四间北房和剩余一间的四分之三份额。


法院认为,为了更好的提升遗产房屋使用价值,涉案房屋对于王某4应有的份额,王某1按照折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