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与闫某2系兄妹,二人之父闫某于2004年8月去世,二人之母马某于2017年9月去世。闫某1与夏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闫某3。闫某2与刘某为夫妻
时间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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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典案例
最终一审判决一位于北京市301号401号101号4011号房屋由原告三人享有76.16%的份额,由被告三人享有23.84%的份额二闫某1与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的XX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所涉补偿款1290200元及周转费316680元违约金32401.62元归原告三人所有,原告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三人支付房屋评估作价款21392.05元装修补助费19400元周转费135720元及违约金7724.55元
案件情况:
闫某1与闫某2系兄妹,二人之父闫某于2004年8月去世,二人之母马某于2017年9月去世。闫某1与夏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闫某3。闫某2与刘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刘某1。
位于北京的452号院,原有北房6间。1986年10月,闫某、闫某1共同出资新建南房6间。1989年11月,闫某1与夏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另行批获宅基地,452号院南房6间作为婚房由二人使用。2003年,夏某、闫某1共同出资对452号院北房进行翻建扩建,并出资新建西方4间、中房5间,北房、西方、中房由闫某1、闫某2、闫某3共同使用。
1996年9月,闫某2与刘某结婚,婚后闫某2办理452号院岁刘某共同居住生活。2011年5月,马某将452号院的产权变更为闫某1,并进行了确权登记。
登记后,闫某1就425号院拆迁事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获得包括401号、101号、4011号、301号4套安置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1290200元、周转费316680元、违约金32401.62元。闫某1认为,以上利益归属应由其一家三口所有,故将闫某2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利益归属。闫某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委托恒略律所伟律师代理本案维权。
恒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对案情抽丝剥茧和仔细分析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并经调取、结合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出具代理意见。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应按照安置人口以及继承关系平均分配。
安置协议中提及的安置人口有七人,包括原被告六人和母亲马某。在拆迁档案中该事实有明确体现,基于被告与马某的家庭身份关系,案涉宅基地使用情况,拆迁办、村委会在认定安置人口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综合认定了安置人口为7人,共分得了四套房屋。被告作为安置人口,应当分得相应的安置面积和安置款。马某在2017年去世,闫某2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属于马某的安置房部分,被告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配。我方请求法院判令我方三人对4011号、101号房屋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我方三人应分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的七分之一,对周转费和违约金我方应得七分之三。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部分诉求;庭审中经询,4套安置房现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双方均同意上述安置房屋以确认份额的方式明确共有情况。最终一审判决:一、位于北京市301号、401号、101 号、4011 号房屋由原告三人享有 76.16%的份额,由被告三人享有 23.84%的份额;二、闫某1与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的《XX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所涉补偿款 1 290 200元及周转费 316 680 元、违约金 32 401.62 元归原告三人所有,原告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三人支付房屋评估作价款 21 392.05 元、装修补助费 19 400 元、周转费135 720元及违约金 7724.55元;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