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本案中,我方代理原告有五位当事人:朱X萍、朱X英、朱X端、朱京X、朱某1;被告为刘某和朱X珍两人。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其位于北京的老房子说起。朱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朱X英、朱X萍、朱京X、朱渝X、朱X端、朱X珍。朱某于 1983 年去世,曾某1995年5月去世,朱X英 2013年11 月去世;朱某1系朱X英之子。被告刘X系被告朱X珍之子。
朱某、曾某原系海淀区4号房屋的承租人,2000年在未通知其他兄弟姐妹的情况下,被告朱X珍私自将4号承租人变更至自己名下。2006 年6月房改,被告朱X珍购买了4号房屋。2006 年7 月4号房屋拆迁,朱X珍在 2006 年 10 月回购海淀区1502 房屋,2014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朱X珍名下。
2017年2月19 日,原告等人与二被告就1502 号房屋的利益分配召开了家庭会议,朱X珍认可为了交暖气费私自将4号房屋的承租人改成自己,认可兄弟姐妹在房屋中应具有份额。
同日,被告刘X出具“保证书”,写明本人名下海淀区XX家园房产201室(实际为202室),四年内能够上市买卖时,愿以房产变卖款 350 万元分配给五原告。2017年3月朱X珍将1502号房屋出售 958 万元。五原告等曾起诉二被告要求支付 350万元,经海淀法院做出 XX40 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终XX9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保证书承诺给付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没有支持原告等人的诉求。
现两被告辩称:自己是为了摆脱原告等人的纠缠,才故意写错房间号码,两被告从未想过给原告五人350万元补偿,保证书并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接受代理
● 事实上,保证书是刘某书写时出现笔误,将 202 误写成了 201;并且经查询,被告刘某名下XX家园202室于2020年12月7日赠与朱X珍,2021年1月5日朱X珍出售,由此证明:2017年2月19 日刘某保证书上所写的海淀区XX家园房产至今已经超过五年,并且确实在 2021年1月5 日出售,被告刘某保证书承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 4号房屋为朱X珍父母承租的房屋,该房屋拆迁后,朱X珍获得了拆迁利益。原告五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朱X珍认可其将4号房屋承租人变更时未告知其他兄弟姐妹,并认可其他兄弟姐妹就4号房屋享有权益,同时表示对于补偿诉求已交给刘某处理。刘某也提出了等其所有的房屋能上市时的时候卖出给大家分,该意思表达与其书写的保证书的内容相符,说明刘某有将其名下房屋出售,代其母亲朱X珍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