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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下了一纸通知就拆房!杨晓洁、刘庆平律师介入,确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时间 :2023-10-3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县镇政府仅依据复函认定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而未对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具体建设情况等重要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径行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要求小刘自行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3年3月24日,位于北京的某设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设施公司)收到一纸“被拆限拆决定书”及公告,自己明明是守法经营,为何要面临被限期拆除?且仅时隔一个月涉案厂房就被强制拆除。同时,镇政府还存在认定主体错误,将该设施公司的员工小刘作为认定主体并让其履行后续事宜。


小刘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杨晓洁、刘庆平律师代理本案,最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后续维权事宜打下良好开端和基础。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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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3年1月29日,林某(甲方)与某设施公司的负责人荣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将场地转让给乙方使用40年,将场地上的房屋卖给乙方,总价款565万元。2013年2月5日,北京某管委会出具入区证明,同意林某将位于北京通州某工业用地转给某设施公司经营生产使用。


2023年2月20日,县镇政府对涉案某设施公司厂房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并委托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对涉案建筑进行测绘,小刘当时在检查现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记载显示,涉案建筑共4幢房屋,建筑总面积3703.54平方米,产权所有人为小刘,小刘当场未出示相关文件、手续。


同日,县镇政府作出《谈话通知书》,通知小刘就涉案建筑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县镇政府谈话,并当场直接送达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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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年3月21日,规自局向县镇政府作出《复函》,认定小刘的涉案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3年3月24日,县镇政府作出被诉拆除决定及公告;2023年3月28日,县镇政府向小刘作出《行政催告书》,2023年4月29日,县镇政府拆除涉案建筑。


经了解,荣某系该设施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其表示相关翻建手续已经提交北京某管理委员会,鉴于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系针对小刘作出,设施公司不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权益,不参与本案诉讼,将针对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行为另行主张权益。同时,该设施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设施公司在XX县某地上建筑物与附属物属于该公司所有。




Q1

恒略律师认为


结合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律师认为镇政府向小刘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及公告,认定违法主体错误,程序违法。小刘并未在某镇建设过任何地上建筑物,镇政府向小刘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仅载姓名、限期拆除日期、法律依据、复议诉讼权利,并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告知小刘建筑具体位置、面积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同时向法院提交入区证明、转卖合同、证明、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建筑并非小刘所有,县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撤销XX县镇政府于 2023 年3月24 日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县镇政府承担。



Q2

镇政府辩称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方具有作出期限拆除决定的法定职责。


2023年2月20日,我方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时小刘认可案涉建筑系由其建设,因小刘拒绝配合调查工作,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测绘时小刘的陈述,我方认定小刘为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


后经自然资源局,规自局作出《复函》,认定小刘的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我方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及公告。综上,我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某县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公告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虽向规自局函询涉案房屋的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了测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小刘进行了调查询问,给予其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小刘在案件审理中否认其系涉案房屋建设者,结合其提交的及案外人荣某的陈述等,其理由具有合理性。


县镇政府仅依据《复函》认定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而未对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具体建设情况等重要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径行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要求小刘自行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且,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小刘依法送达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违反了法定送达程序。综上,县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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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洁律师,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执业多年,专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领域,代理了数百起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养殖场关停补偿、厂房征收补偿、撤销违建认定等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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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平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理论功底扎实,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财税相关法律知识。


执业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坚守律师的执业操守,以勤奋、尽责、敬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合同审查、公司法律、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