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位于北京的某设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设施公司)收到一纸“被拆限拆决定书”及公告,自己明明是守法经营,为何要面临被限期拆除?且仅时隔一个月涉案厂房就被强制拆除。同时,镇政府还存在认定主体错误,将该设施公司的员工小刘作为认定主体并让其履行后续事宜。 小刘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杨晓洁、刘庆平律师代理本案,最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后续维权事宜打下良好开端和基础。
本案判决 左右滑动查看
案件概况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3年1月29日,林某(甲方)与某设施公司的负责人荣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将场地转让给乙方使用40年,将场地上的房屋卖给乙方,总价款565万元。2013年2月5日,北京某管委会出具入区证明,同意林某将位于北京通州某工业用地转给某设施公司经营生产使用。 2023年2月20日,县镇政府对涉案某设施公司厂房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并委托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对涉案建筑进行测绘,小刘当时在检查现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记载显示,涉案建筑共4幢房屋,建筑总面积3703.54平方米,产权所有人为小刘,小刘当场未出示相关文件、手续。 同日,县镇政府作出《谈话通知书》,通知小刘就涉案建筑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县镇政府谈话,并当场直接送达小刘。 2323年3月21日,规自局向县镇政府作出《复函》,认定小刘的涉案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3年3月24日,县镇政府作出被诉拆除决定及公告;2023年3月28日,县镇政府向小刘作出《行政催告书》,2023年4月29日,县镇政府拆除涉案建筑。 经了解,荣某系该设施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其表示相关翻建手续已经提交北京某管理委员会,鉴于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系针对小刘作出,设施公司不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权益,不参与本案诉讼,将针对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行为另行主张权益。同时,该设施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设施公司在XX县某地上建筑物与附属物属于该公司所有。
Q1 恒略律师认为 结合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律师认为镇政府向小刘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及公告,认定违法主体错误,程序违法。小刘并未在某镇建设过任何地上建筑物,镇政府向小刘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仅载姓名、限期拆除日期、法律依据、复议诉讼权利,并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告知小刘建筑具体位置、面积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同时向法院提交入区证明、转卖合同、证明、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建筑并非小刘所有,县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撤销XX县镇政府于 2023 年3月24 日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县镇政府承担。
Q2 镇政府辩称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方具有作出期限拆除决定的法定职责。 2023年2月20日,我方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时小刘认可案涉建筑系由其建设,因小刘拒绝配合调查工作,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结合测绘时小刘的陈述,我方认定小刘为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 后经自然资源局,规自局作出《复函》,认定小刘的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我方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书及公告。综上,我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某县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公告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虽向规自局函询涉案房屋的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了测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小刘进行了调查询问,给予其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小刘在案件审理中否认其系涉案房屋建设者,结合其提交的及案外人荣某的陈述等,其理由具有合理性。 县镇政府仅依据《复函》认定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而未对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具体建设情况等重要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径行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要求小刘自行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且,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小刘依法送达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违反了法定送达程序。综上,县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及公告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杨晓洁律师,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执业多年,专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领域,代理了数百起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养殖场关停补偿、厂房征收补偿、撤销违建认定等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刘庆平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理论功底扎实,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财税相关法律知识。 执业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坚守律师的执业操守,以勤奋、尽责、敬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合同审查、公司法律、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