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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文品良律师助力被征收人胜诉

时间 :2024-02-0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咸阳市*区*社区(一二三四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手续齐全,征收程序总体合法,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涉案项目房屋的征收工作绝大部分已经完成,*社区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被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撤销征收决定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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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原告张某、张某1、刘某系咸阳市A区**街道**社区村民,在该村均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2年4月11日,被告A区政府作出并在原告所在村公布《征收决定》同时附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征收决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经办本案,帮助维权。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涉相关材料,律师认为《征收决定》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等情形:


● 违反“房地一体原则”,被告在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收时,应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一并征收,而不应该仅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征地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征收决定》没有法定职权。


 自拆迁以来,虽然建设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但从未向被征收人公开该项目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涉及方案等能反映项目性质和未来用途的信息,被告可能存在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搞商业开发,涉嫌违反了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规定,被告应举证予以证明此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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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不应与《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同时发布,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顺序要求,否则就会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发表异议和进行救济的权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拟定、确定和公布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但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实际上并未体现,并且该方案实体上也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内容。如:

部分条款直接排除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选择,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对房屋等主体建筑评估不客观;


对房屋有效面积只认定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考虑实际情况;宅基地补偿只按 0.25 亩计算,不考虑实际宅基地大小;


方案援引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咸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至今已相距5年,早已不适应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仍以该文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显不当。针对规范性文件《咸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及附件《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并对该《征收决定》援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庭上,被告提交证据材料辩称:


咸阳市*区*社区(一二三四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手续齐全,征收程序总体合法,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涉案项目房屋的征收工作绝大部分已经完成,*社区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被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撤销《征收决定》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认为案涉《征收决定》及附件《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等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但考虑到被告已经与大部分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判决撤销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最终判决该《征收决定》违法。


在恒略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等人的维权之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他们继续争取合理的补偿等维权事宜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面对征迁过程中的维权难题,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不失为一种明智之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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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品良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取得了两个本科学位、两个硕士学位,具有法律、会计、中文三个专业的综合学科背景,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文律师曾长期于北京某政府机关从事公务员工作,对政府机构运行比较了解,对社保、工伤、养老、劳动仲裁业务比较熟悉。进入律所工作后,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充分的办案经验,均有大量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