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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恒略律师代理遗赠纠纷案胜诉,助委托人拿到应得房产、款项

时间 :2023-12-0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徐某名下的银行卡余额股票诉争房屋系徐某之遗产,因赵某与徐某已离婚,故对徐某1徐某2要求对赵某名下财产予以分割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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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徐先生去世后,三个女儿同母亲赵女士因遗产继承起了争执。争议的问题是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存款、股票和基金等究竟归谁?是按照父亲的遗嘱还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近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王芳丽律师代理此案,帮助赵女士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房产等合法利益。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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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赵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即徐某1、徐某2、徐某3;2001年二人协议离婚,徐某未再婚。后徐某于 2022 年6月6日去世,其父母均已先于徐某去世。(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徐某在世时,三女儿徐某3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徐某去世后,赵某支付了墓地及丧葬用品费共计119125元,三女儿支出丧葬费用共计10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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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赵某在清理徐某的遗物时,发现一份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的手写遗嘱一份,内容载明:在徐某离世后,其个人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基金等,全部赠与我孩子的母亲赵某……


赵某表示接受徐某的遗赠。但大女儿徐某1、二女儿徐某2 认为该份遗嘱系赵某伪造,对遗嘱不予认可。对于徐某的遗产及抚恤金应由三个女儿平均分割;赵某与徐某长期同居,故赵某名下的财产也应析出一半作为徐某的遗产予以分割。


三女儿表示同意母亲的诉求,但父亲的丧葬费应由母亲和自己取得,两个姐姐没有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对父亲的抚恤金应不分或少分。


经我方当事人、被告徐某2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字迹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遗嘱》中正文、落款字迹均系徐某所写。



Q1

恒略律师认为:


1.确定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徐某名下工商银行三个账户内余额及利息、某证券资金账号内资产及诉争房屋系徐某遗产。


2.应按照遗嘱或遗赠处理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根据赵某的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起诉时间,可确认赵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徐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处理,由赵某全部继承。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徐某名下的银行卡余额、股票、诉争房屋系徐某之遗产,因赵某与徐某已离婚,故对徐某1、徐某2要求对赵某名下财产予以分割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徐某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东城区的一套房屋、工商银行的三个账户内余额及利息、XX证券账号内资产总额,由赵某全部继承;


徐某名下一次性抚恤金529813.2元、丧葬费122928元、遗属六个月生活补助61464元、特别抚恤金94824元由徐某3取得,徐某3向徐某1、徐某2分别支付折价款184549.3元,赵某支付折价款119125元。



恒略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赵某与徐某早已离婚,故徐某写下的《遗嘱》实为遗赠,本案实际法律关系为遗赠。


需要注意的是,受赠人要自知道受遗赠后六十天内,要明确地表示接受,否则就视为放弃遗赠。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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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素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执业十余年,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薛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型案件过千件,属于真正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其中大部分是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


擅长领域: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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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在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接受了专业的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使王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具备了相应的法官思维,能更好地从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案件。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王律师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王律师坚信“法律应该成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律师应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士”,深耕法理、熟悉法律、善于寻找路径、像战士一样勇往直前是一个专业律师必备的素质。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