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于某国与第三人曹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国通过曹某与被告龚某龙结识。于某国得知,曹某将款项交付龚某龙后,龚某龙每月向曹某支付较高利息,因此,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陆续向曹某转账100万元。曹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即转付龚某龙,并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按照月息1.5%的标准,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按照月息1%的标准,将龚某龙支付的利息转付于某国。
2020年1月5日,龚某龙(借款人)向于某国(出借人)出具《借条》,内容为:龚某龙向于某国借款100万元;龚某龙承诺于2021年1月5日起陆续归还本金;该款项系由曹某账户转至龚某龙账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曹某作为证明人,亦在借条上签字。龚某龙称与于某国系投资理财关系。直至约定时间,龚进龙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某国,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代理本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被告龚某龙辩称,自己和于某国系朋友,钱最后是转给龚某龙的。2015年至2020年期间借款,龚某龙帮于某国理财,双方是投资理财关系不是借贷关系。目前没有还款能力。
02
第三人曹某辩称,曹某是把钱转给龚某龙,每个月有收益。后来于某国看到曹某每个月有收益,就把钱转账给曹某,让曹某转给龚某龙,这样于某国每个月也可以有收益。龚某龙已返还给于某国收益38.15万元。2019年龚某龙说公司效益不好,没有办法再返还收益,就给于某国写了借条。
律师认为
接到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案情,并整理转账记录、借条等关键的重要证据。律师认为,通过掌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龚某龙与于某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于某国作为出借人,通过曹某的账户向龚某龙支付借款后,龚某龙即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虽然双方未能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于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应视为其向龚某龙进行催告,龚某龙应及时向于某国偿还借款本金。故于某国要求龚某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同时,为维护原告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虽然《借条》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于某国要求龚某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龚某龙辩称,双方系投资理财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借条记载不符,该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相关意见,支持了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于某国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年息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某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龚某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万元,原告于某国均已预交,由被告龚某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骆瑜律师
【律师简介】
骆瑜律师,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中共党员。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擅长处理房产、婚姻家庭、民商事仲裁、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
坚持高效、诚信、审慎、果断,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