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武某于2009年1月1日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2019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安排武某在航空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装卸工岗位,2020年转变为从事特种车驾驶。2021年12月17日人力资源公司向武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武某存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武某离职前从事特种驾驶岗位,按照民用机场相关规则和该航空公司员工基本行为管理细则等规定,武某持有的驾照于2021年11月第二次补考未通过。
武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并未出现严重过错,工作能力也可以胜任现在的工作,公司也没有出现搬迁等特殊情况便把自己辞退,也没有提前通知自己,属于违法行为。后武某提起劳动仲裁,最终被驳回了全部诉求。
武某不服仲裁结果,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与分析,律师认为2020年原告参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年检考试通过,仅2021年一年初次未通过,被告一人力资源公司就单方面以武某违反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劳动仲裁中,被告二航空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办法中,载明被告二于2020年1月2日通过OA办公系统向全院普发了员工管理办法,并在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员工学习发展与培训管理平台进行宣贯培训,但实际情况是被告二从未为原告开通过OA办公系统等上述平台、也未就上述管理办法对原告进行任何解读,甚至原告对此相关文件的存在并不知情。
另外,被告二从未书面告知过原告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考试的具体通过方式,原告三次未通过考试就被二被告以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但据原告所知,仍有员工四次未通过考试仍在航空公司处工作,但被告一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仍一意孤行反方面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实属违法。故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判令被告二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成功调解,达成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和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
一、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 849.54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二、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武某与被告北京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就200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宜,再无任何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恒略说法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在找到我们前已经申请过一次劳动仲裁,被驳回全部诉求后,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才委托我们提起诉讼。因当时二被告还存在其他劳动争议,为达成当事人想快速拿到补偿和维护其最大权益的基础上,律师采取调节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自叙述了自己的意见和目前的困难,双方也开诚布公的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最终大家各作出一定的让步,双方达成调解,我方当事人后续也收到了被告支付的调解款项。至此,事情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当事人快速收到了赔偿,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并向我所和田律师表达了感谢。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田娇艳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