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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原告主张500万元系赠与,法院判决驳回!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3-03-24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天津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食品经营部三河市XX食品店天津XX食品店企业信息及账单详情与手写销售详情,证明被告2016年3月始注册北京XX食品经营部,2016年7月王某与姐姐王X娜出资在天津成立XX公司,生产保健品,被告借用兄弟张X龙名义在三河和天津注册开店,销售王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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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本案中,原告邓某表示自己与第三人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刘某与被告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转账给被告共计5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该转账行为无效,相应欠款应予返还。故请求1.确认刘某向被告赠与钱款500万元的行为无效;2.张某返还原告钱款50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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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还提交了王某名下尾号660的银行卡转账记录三张;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尾号660的银行卡一直由刘某使用;通过手机从刘某手机上拍摄的短信截图照片一份。第三人刘某表示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认可短信截图,但表示原始载体中的短信内容已经删除。


庭审中原告申请王某,即刘某的哥哥到庭作证,王某表示其与被告认识但没有关系,涉案尾号660银行卡是其办理的,2017年十一之后将该卡给了刘某使用,该500万是刘某自己的钱,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

恒略律师

恒略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张某所收到的500万元是案外人王某给付张某的投资款。该投资款已经由张某用于开办相应的店铺经营使用。


另,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张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对原告提交短信记录不予认可,张某并未发过这个短信,且该证据无原始载体,有存在P图的可能。对情况说明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相应欠款是从王某账户转出,对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笔转账是王某支付给张某的投资款,并非无偿赠与。并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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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食品经营部、三河市XX食品店、天津XX食品店企业信息及账单详情与手写销售详情,证明被告2016年3月始注册北京XX食品经营部,2016年7月王某与姐姐王X娜出资在天津成立XX公司,生产保健品,被告借用兄弟张X龙名义在三河和天津注册开店,销售王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其中企业信息现实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持股95%……等证据,证明被告将款项用于相应的店铺经营使用,以及与王某存在相关店铺的投资经营关系。


另,我方还提交了原告与王X娜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确认了案涉500万元是王某转给被告的投资款。


恒略律师认为,原告虽提交500万元转账记录,但该转账记录显示转账人为王某,非刘某,且转账记录明确载明用途为直营店开店初投资而非赠与。王某作为原告出庭证人,其与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不足以否定缘由形成客观存在的书面证据。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赠与张某500万元,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