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北京的王某于2021年6月10日,与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人运营总监一职,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每月工资30000元,试用期报酬按此标准的80%计,另有年底绩效奖金6万元等约定。 入职后,王某在试用期工作表现良好,试用期到期后,同意其转正。但后续因该公司领导层个人想法发生变化,认为王某管理理念与该公司不太契合,不仅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工资,且在没有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在2021年10月8日通知王某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随后王某进行工作交接并工作至2021年10月11日。 工作期间,王某经常被安排在周末及节假日加班工作,但该公司也没有支付加班费;入职期间,王某也未休过年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委托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 接到委托后文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通过对事实情况的了解及证据的梳理,律师发现有很多不利于当事人王某的证据因素,比如加班工资和年度奖金的主张,甚至是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也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把握对证据的甄选,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对方公司未来可能需要上市融资的背景,和劳动者沟通在条件合适的时候“以打促谈”,不能为了仲裁或诉讼而仲裁诉讼。 随后,律师对包括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薪资待遇等约定、与合同约定存在工资差额等的劳动合同书、试用期考核表、打卡记录、加班参会纪要、谈话录音等关键证据进行整理并提交。 律师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司支付王某欠付的工资差额、按比例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诉求。 因案件的立案和开庭正值去年疫情严重的期间,好不容易排期要开庭了,结果我方当事人和律师在河北因封控无法出庭,尽管当时情况紧急且面临要被认为撤回仲裁的风险,恒略律师坚持积极与各方沟通并提交各种证明材料。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仲裁庭同意延期开庭,最终在开庭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一次性调解款10万元,我方当事人对此结果也非常满意。 成功调解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王某一次性调解款十万元; 二、王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三、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劳动争议相关权利。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