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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判决支付我方21万余元货款,李永飞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时间 :2023-06-1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除上述欠款外,被告还欠货款66653.78元货款未予支付,该主张有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第二份往来账对账函予以佐证,也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25份被告公司应付账款票据明细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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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经销商,被告北京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大药房,原告给被告供应医疗器械、保健品等货物,两公司已合作多年。


2022年8月份原、被告协商被告不回货款,原告将不再供货,2022年4月至8月货款没有支付,还有以前部分的货款也没有支付。2022年10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有211216.55元货款没有支付。被告称资金紧张,要求暂缓偿还。


后原告发现被告正在出售其名下大药房,有破产的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委托恒略律所李永飞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1216.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恒略律师在代理本案后,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分析确定对方公司性质等,梳理好相关证据,准备起诉、保全材料。通过《送货单》、《对账计算单》及《往来对账函》和微信聊天记录所载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结算货款144562.77元,双方在2022年10月签署《往来账对账函》的形式确认了欠款事宜,有事实依据应予确认。除上述欠款外,被告还欠货款66653.78元货款未予支付,该主张有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第二份《往来账对账函》予以佐证,也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25份、被告公司应付账款票据明细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通过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所欠货款数额,对于我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被向原告支付货款211216.55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25元、保全费1503元、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合作方一旦破产,企业自身就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因此,一定要在逾期初期就积极采取一切手段进行追收,否则拖得越久,就会面临更为困难的追欠阶段。当企业遇到应收账款被逾期后,一定要积极应对,主动干预,在安全的账期内完成货款催收,不要等到合作方资不抵债、走到最后破产的阶段,那回款的机会很渺茫。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您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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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飞律师,先后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缜密的法律逻辑思维。执业十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尽心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