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继承纠纷,骆瑜律师助当事人继承到应得遗产

时间 :2022-02-1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位于河北某县336平方米院落拆迁款及其他涉及费用为被继承人何某苏某的遗产,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案件介绍


何某与苏某育有四个子女,即何X明,何X强、何X英、何X龙。陈X红与何X龙原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何X泉。何X龙于2008年去世,母亲苏某于2012年去世,父亲何某于2014年去世。父亲何某于河北某县有一面积为336平方米的院落并登记在其名下。


2014年5月何X明、何X强、陈X艳签订了一份《房屋归属协议》,内容为经协议何X如老院宅基地归何X泉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其占有,此协议自2014年5月25日生效。二被告在何某去世后对此房管理使用。2019年12月19日,被告何X泉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安置房屋三套及拆迁补偿款187451元。目前安置房尚未建成。


640.webp_20220215_093636514


何X英认为上述拆迁利益属于遗产,自己应依法继承拆迁款的四分之一。但何X明、何X强、陈X艳等人不同意其说法,并认为在订《房屋归属协议》时,何X英虽未签字,但在签署现场并认可协议,即放弃遗产;何X英时隔六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从来源、构成等条件来看,18余万元并非遗产。


各方争执不下,何X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于是走进恒略律所寻求帮助,骆瑜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其了解案情。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其他涉及费用187451元,系原被告之父何某名下336平方米院落拆迁置换所得,即为何某、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二人均已去世且生前未留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何X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其直系晚辈血亲何X泉代位继承。因此187451元遗产应由何X明、何X强、何X英、何X泉四人均等继承,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从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被告所说放弃继承的说法。涉案款自2019年12月后取得,故原告主张分割未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双方针尖对麦芒,经过对案件的研判及证据材料的充足准备,面对被告诸多答辩意见,我方律师据理力争,有理有据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


判决结果

位于河北某县336平方米院落拆迁款及其他涉及费用为被继承人何某、苏某的遗产,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何X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中46842.75元支付给原告。

恒略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当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想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建议在生前就立好遗嘱或做好规划,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尽量避免后续产生家庭矛盾纠纷等问题。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6401.webp_20220215_093636270

骆瑜律师

【律师简介】

骆瑜律师,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中共党员。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擅长处理房产、婚姻家庭、民商事仲裁、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

坚持高效、诚信、审慎、果断,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