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案件介绍 杨先生于2020年10月13日入职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10000元,一部分通过公司账户银行转账,一部分通过个人账户或者微信转账支付。2021年12月24日电力公司单方面停止其考勤,不让其继续在项目工作。自2021年12月至今电力公司都拖欠工资,因此杨先生于2022年3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电力公司不同意杨先生的诉求,称公司已支付杨先生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工资,因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但是截止仲裁前工资已支付完毕,双方也签署了劳动合同,杨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请求。 仲裁过程 接到杨先生的委托后,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案中如何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工资标准?可以主张哪些补偿权益?等问题是重中之重。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律师梳理出多项关键证据包括谈话录音、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电力公司支付:1.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工资;2.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庭中,电力公司提交“建造师注册审批流程图”及“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系统申请人注册信息”证据,上面显示有“个人承诺书……现郑重承诺如下……本人受聘且只受聘于电力公司;为该公司职工,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我方认可证据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律师当庭指出该内容仅为规范执业资格使用的必要流程,无法体现双方已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电力公司对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个人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杨先生的月工资为4500元,待岗时工资每月3000元,工资已足额支付至2022年,项目因天气情况停工,杨先生于2021年12月底回家休息,并未单方停止其考勤。 最终,在翔实和关键证据的佐证下,仲裁庭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及部分诉求。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电力公司的反驳证据不足且存在不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电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工资差额20419.54元; 二、北京电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413.79元; 三、北京电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四、驳回杨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王新蕊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及其他争议诉讼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自身在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文书撰写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敏锐、独到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析产、工程纠纷、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