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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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某系福建省厦门某区居民,1997年原XX区(现XXX区)街道XX村委会对外售卖位于该村下的一栋房屋,原告购买了其中的604室,双方签有购房合同。原告于1998年11月取得《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
原告购得该处房屋后一直用于其与家人生活居住,近1年多以来因政府实施XXX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建设,被告与征收指挥部等部门与原告之间进行了沟通,告知原告该房屋处于改造征收范围,因补偿安置标准问题,尤其是原告在征收中的地位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9月,项目施工方对原告房屋断水断电并持续在原告房屋外进行拆除施工,造成原告房屋无法继续居住,因而该房屋实际居住人(原告家人)搬离该房屋,此后该房无人居住。
原告长期居住于陕西,2021年1月,原告回厦门后发现该房屋存在被破坏和财产被盗情况,原告进行了报警。2022年3月,原告从厦门返回西安居住。6月6日,原告发现房屋被整体强制拆除,屋内家具家电用品被完全破坏和丢失。
原告后来了解是被告组织施工方约于2022年2月到3月间进行了强拆(具体时间不详)。在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前、事中和事后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原告。
接受委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华某委托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代理本案。接到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进行实地勘查和取证等工作,并尽快确认被告适格主体以XX街道办为被告、XX居委会为第三人,出具代理方案和意见。律师认为:
● 被告乘原告房屋因断水断电、施工破坏无法居住且原告长期不在厦门的时机,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上级政府部门也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下达任何强制执行决定及催告通知的情况下,就采用强制手段拆除原告房屋,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也体现了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傲慢和肆意。
● 无论原告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还是实际使用权人(被告方所主张的地位),被告都应该保障原告法律赋予的获得法律补偿安置权利、知情权、救济权,被告也应该严格恪守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
● 另外,被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具有实施征收土地或房屋的职权,更没有赋予其具有强拆拥有合法产权并经政府确权认可的房屋的权利,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主体不当、超越职权的严重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22年2月(3月)强制拆除原告位于XXX区XX街道XX村604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XX街道办称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权利人,原告主张1998年通过买卖获得案涉房屋产权,但1998年之后的权证记载的案涉房屋权利人并非原告,无权针对案涉房屋拆除一事提起诉讼,案涉房屋也由权利人自愿搬迁交房,不涉及强制拆除,也未影响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已持续使用多年与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关于起诉限期方面,被告主张原告于2021年12月前发现房屋存在破坏之时,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强制拆除XX社区60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文品良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取得了两个本科学位、两个硕士学位,具有法律、会计、中文三个专业的综合学科背景,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文律师曾长期于北京某政府机关从事公务员工作,对政府机构运行比较了解,对社保、工伤、养老、劳动仲裁业务比较熟悉。进入律所工作后,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充分的办案经验,均有大量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