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签约购房却遭逾期,业主维权诉求明确
2021年4月30日,张权与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302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99.41平方米,房屋总价6841972元。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张权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同日,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若A公司自身原因导致逾期交房,张权给予其90日宽展期,宽展期 A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宽展期届满后仍未交付,自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A公司需按日向张权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张权依约足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却迟迟未等到A公司的交房通知。直至2024年2月27日,A公司才向张权发放入住通知,要求其于2024年3月5日办理入住手续。
房屋逾期交付近9个月,严重影响了张权的入住计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权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8366.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A公司当庭提出抗辩,明确不同意张权的诉讼请求,核心答辩理由如下:
1.案涉项目施工期间因新冠疫情、政府开会、恶劣天气、考试等不可抗力因素被迫停工,累计延期187天,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案涉房屋于2024年3月2日已满足交房条件,公司于3月5日完成交付,未构成逾期,张权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3.根据《预售合同》附件约定,公司享有90日交付宽展期,且该宽展期可与其他延期情形累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张权已实际入住并缴纳物业费,房屋质量瑕疵不影响交付,公司后续也履行了保修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5.即便认定存在延期,依据相关疫情防控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公司亦不应担责,若需担责,法院应基于公平原则扣减违约金计算天数。
本案焦点:
1.新冠疫情、政府开会、恶劣天气等因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成为A公司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2.A公司的应交房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如何认定,宽展期应如何适用;
3.若构成违约,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律师代理:精准施策,筑牢胜诉基础
(一)全面梳理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田律师仔细研读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梳理关键条款,确认交房时间、宽展期、违约金计算标准等核心约定。同时,收集张权的购房款支付凭证、A 公司发出的入住通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权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A 公司存在逾期交房事实。
(二)针对性回应答辩,明确代理意见
针对 A 公司的答辩主张,田娇艳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提出明确代理意见:
1.新冠肺炎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合同签订于2021年 4 月 30 日,而北京市早在 2020 年 1 月就已进入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状态,后续防控措施已常态化。A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理应预见疫情及防控措施对施工进度的可能影响,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应视为其对自身履约能力的确认,疫情不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
2.恶劣天气、政府会议、考试等因素均不构成不可抗力。天气因素并非必然导致全面停工,政府会议、考试等对施工的影响具有可预见性,A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量该类风险,不能以此作为逾期交房的免责理由。
3.宽展期应按合同约定严格适用。补充协议约定的 90 日宽展期是买受人给予出卖人的合理缓冲期,但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交房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A 公司主张宽展期与其他延期情形累加,无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
4.违约金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宽展期届满后逾期交房的,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张权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期间(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及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A 公司需支付全额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权与 A 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争议焦点,法院采纳了田娇艳律师的代理意见:新冠肺炎疫情在合同签订前已常态化,A 公司应具有预见能力,不构成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政府会议等因素亦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A 公司不能以此免责。结合补充协议约定的 90 日宽展期,A 公司应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前交房,其实际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交付房屋,已构成逾期。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张权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计算无误,应按约定执行。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权逾期交房违约金118366.12元,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 A 公司负担。
恒略说法
田娇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庭审策略,成功帮助购房者维权,追回全部逾期交房违约金。此案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彰显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坚定维护。
在此恒略律师温馨提示,警惕开发商三大“拖字诀”
1.“不可抗力”牌:只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才算,施工纠纷、资金短缺不算!
2.“补充协议”陷阱:交房时让你签放弃索赔的协议,务必拒绝!
3.“诉讼时效”坑:逾期交房索赔的诉讼时效通常3年,超期可能败诉!
维权步骤:
查合同→2. 发催告→3. 算赔偿→4. 谈不拢立即起诉!如果涉及群体维权(同一楼盘多户逾期),建议联合委托律师,降低成本并提高胜诉率。
延期交房的责任不在购房者,只要依规依法、主动维权,就能最大程度减少自身损失 —— 要么获取违约金后继续收房,要么成功退房收回房款,不必在被动等待中耗费时间与精力。
本案代理律师 田娇艳律师 田娇艳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