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易,收款难” 已成为不少施工方面临的现实困境。近日,法院就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所薛素华律师代理的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凭借精准、翔实的证据材料,在无法完成工程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采信签证单、签字确认文件、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了工程款金额。最终,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73233.76元及相应利息,为本案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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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21年6月,张勇与北京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16XX-669地块的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80万元,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质保期满两年后付清余下5%。(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合同签署后,张某依约进场施工,主要负责4-6号楼石材打磨、卫生间找平及铜条安装等工序,并于2021年12月30日完成验收并退场。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出现严重分歧:

张某认为:工程总价款应为248万余元,被告仅支付181万余元,仍拖欠77万余元(10万元零工费+54万元工程款+12万元质保金);
A公司则声称:已支付全部工程款190万余元,甚至还多垫付了伙食费、罚款等,故无需再付款。此外,被告否认赵某具有项目经理身份,不认可其签字的法律效力。
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决定委托薛素华律师帮助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接受委托:抓核心争议,以证据为基石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难点:原告曾申请对工程单价、施工总量进行鉴定,但因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若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工程款金额,诉求极可能因 “举证不足” 被驳回。为此,律师制定 “以职务行为定效力、以书面证据定金额” 的代理策略逐步推进。
1. 确认合同效力:确认双方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关键突破:论证赵某的 “职务行为”,让结算文件合法有效
3. 反驳被告 “扣款” 与 “已付款” 主张,厘清欠款金额
4. 利息起算时间:结合验收、质保期精准计算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部分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
A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勇工程款 573233.76元及利息(以44957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算;以 23661.7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算;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起算,均按 LPR 计算)
该判决揭示了施工方不可忽视的维权要点:
01
工程量由谁确认?职务行为认定成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不认可“赵某签字的结算单”,称赵某仅为施工员,无权确认工程量,唯有原项目经理李某才具备签字权限。但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签字有效,理由如下:
1)李某离职后,被告未向张勇明确告知接替负责工程量核算的人员;
2)张勇提交的微信记录、劳务备案登记表等证据表明,赵某长期负责工地施工安排与工程量核对,被告财务(材料员)也曾要求结算须经赵某签字;
3)从合理性角度,张A勇作为施工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可代表被告,其签字确认的4-6号楼审定金额2285065.76元属于职务行为,应予采信。
注:如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务必要求发包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新负责人的权限;日常沟通与工程量核对需保留工作人员签字、聊天记录等,防止事后推诿。
02
零工费如何认定?按实际履行变更为准
被告声称合同约定“零工单价为200元/8小时”,而张勇主张的零工费为10万元(310个工,450元/天),两者差异显著。法院为什么会采纳张勇的主张?
1)赵某签字的《维修用工明细》《劳务备案登记表》清楚记录:310个工日中,除4个工日按400元/天计算,其余均为450元/天;
2)被告虽主张按合同200元计价,却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仍按原约定执行,相反,赵某的确认单据表明双方已变更单价;
3)法院据此认定零工费10万元,符合“实际履行优于合同约定”的原则。
注:零工用工务必签署书面签证单,载明工日数、单价,并由发包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03
扣款是否合理?无依据扣款不予认可
被告提出从已付款中扣除“伙食费39535元”和“大堂施工扣款1400元”,但法院均未支持:
1)伙食费:合同虽约定由原告承担,但未规定“可直接从工程款扣除”,被告无权单方扣款,应另案主张;
2)大堂扣款:合同未要求原告负责大堂施工,被告也未能证明大堂问题系原告导致,扣款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已付款额为1811832元,扣除后尚需支付573233.76元(2285065.76元 + 100000元 - 1811832元)。
注:对发包方提出的扣款事项,应严格对照合同条款,无依据的扣款应坚决拒绝,防止不明不白被扣钱。
恒略说法
本案中,面对鉴定中断、被告强硬抗辩的困境,原告追回欠款难度陡增,薛律师以专业法律能力构建有效证据链,为其争取到 57 万余元工程款的胜诉判决。律师提示,通过本案施工方应注意留存以下几类证据:
1)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协议等,明确双方权责;
2)工程量确认凭证:如签证单、结算单、经发包方负责人签字的施工记录,以及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反映工程量核实过程的材料;
3)付款与扣款凭证:银行流水、收据,以及发包方提出扣款的书面文件(如有),用以证明已付款项及无依据扣款情形。
4)优先受偿权需满足 “法定条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注意:该权利行使以“工程可折价或拍卖,且存在明确债权/抵押权对抗”为前提,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