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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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置换多年未落地,履职申请遭拒引复议
2012年4月,原双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双城市F商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F商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方式及奖励办法;同年7月,被申请人(哈尔滨市A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及决定,申请人刘大山的 84.13平方米产权房屋恰在征收范围内。(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因签约期内双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2013年1月,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刘大山选择产权调换后,于2013年10月与原双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F商场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协议书》,约定将其被征收房屋置换为K新世界购物广场三层南扶梯西侧邻墙处 84.13平方米精品屋,补偿款5万元。当日,刘大山签收《产权调换房屋入户通知书》及《货币补偿款存折办理凭证》,后续领取了补偿款,但因产权登记存在障碍,刘大山无法实际办理精品屋入户。

2025年4月10日,刘大山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按协议提供约定精品屋并办理产权证,同时按2013年补偿决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合计30061.95 元。但该邮件因被申请人拒绝签收被退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大山委托宋美娜律师代理本案帮助维权,后在宋律师的协助下于2025年5月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双方主张
Q1
恒略律师:行政不作为侵害
恒略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致申请人至今未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 虽然双方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但约定的精品屋存在产权登记障碍,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具备合法登记条件,实质未履行交付合格置换房屋的义务;
• 被申请人未按征收补偿决定支付30,061.95元补偿款,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 被申请人拒绝签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是对法定职责的逃避,属于行政不作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提供可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屋,并支付补偿款30,061.95元。
Q2
区政府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相应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主要依据为:
• 双方已签订《F商场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协议书》,明确了产权置换的具体内容,且申请人已领取 5 万元补偿款,说明协议已实际履行;
• 申请人未办理精品屋入户是因其自身以 “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为由拒绝,并非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
• 被申请人对征收补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和协议约定,不存在拖延或不作为的情形。
复议结果: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
市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审查双方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3年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确赋予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权利。其后,双方签订《F商场房屋征收产权置换协议书》,确定采用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获得补偿,同时约定了用于补偿的房屋具体位置及5万元补偿款。前述补偿款已经支付完毕,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此部分补偿职责,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合计30,061.95元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征收主体,负有向申请人提供可办理产权登记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法定义务。在申请人主张调换房屋存在产权登记障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虽主张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此外,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其应当就调换房屋是否符合产权登记条件,即其能否全面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于4月10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成功复议,一方面为申请人刘大山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明确了被申请人需对履职情况作出回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作用,促使行政机关正视征收补偿中的产权保障等关键问题,推动征收补偿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