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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6万托人找工作,没办成怎么办?

时间 :2021-04-1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原告委托被告通过找关系托人情的方式为自己安排工作,该行为本身有悖于社会公德,损害了凭自身能力通过正常途径寻求工作机会的其他人的利益,所采取的方式有损公开择优竞争的劳动就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达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回放

王老二、王老三以能够办理工作为名,收取冯瞎子66万元,并承诺于当年年底办理完毕,如到期未成,则全款退回。冯瞎子支付全款后,王老二、王老三并未按约定完成受托事宜。三方经过协商,王老二、王老三承诺于2021年元旦前返还全部款项。还款日期已过,尚余30万元未返还,王老二、王老三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冯瞎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老二辩称:我没有向原告承诺还款,收到款项之后按照原告的意思交付给套套圈(案外人),当时原告本人在现场,系原告冯瞎子与套套圈进行商谈,签订就业安置协议书。

 

庭审中,二被告认可原告为找工作支付了66万元,但不认可接受原告委托。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冯瞎子与被告王老二、被告王老三口头约定的委托协议无效;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冯瞎子办事费用余款30万元。二被告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认为,本案中,二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及其家人安排工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原告委托被告通过找关系托人情的方式为自己安排工作,该行为本身有悖于社会公德,损害了凭自身能力通过正常途径寻求工作机会的其他人的利益,所采取的方式有损公开、择优、竞争的劳动就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达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相应的款项。二被告认可原告已支付66万元的事实,但主张全部款项均已支付给案外人套套圈一节,二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恒略律师提醒: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