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毛二在网络平台出售二手车,那五看好车况后,表示满意,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
双方约定车辆价格40万元。双方签字,在备注中注明“无事故、无涉水、无火烧,如有以上问题退车”。协议签订后,那五付定金2万元。第二天,那五转款30万元,口头约定剩下的8万元,过户后给付。毛二称,车辆过户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剩下的8万元欠款,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购车款8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毛二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因那五故意拖欠部分购车款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其进行虚假诉讼属于欺诈行为。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且按照每日900元标准给付车辆占用期间的费用,同时定金2万元不予退还。
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那五将车辆退还毛二;毛二接到车辆时即刻返还已付车款32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卢建刚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导致那五错误认识的原因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
本案中,毛二主张其直接告知以及通过提示车辆行驶里程已经达到三次更换轮胎程度的间接方式向那五释明了车辆里程表不准一事,不存在故意欺诈。而那五否认其得到了毛二的直接告知,同时认为自己无法从车辆更换轮胎一事中理解出车辆行驶里程的变化。鉴于涉案车辆经过中间人转卖,现无法查清交易过程中更改里程表之人,毛二否认系己所为,那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毛二有故意更改里程表以促成交易、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结合毛二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利益以及其向那五提示车辆更换过轮胎的事实,仅凭里程表显数不实一事,无法认定毛二在交易中有欺诈的故意。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