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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只标注“海参”,消费者十倍获赔

时间 :2021-03-1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告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既未举证证明其所出售案涉海参的合法进货来源,又未依法标注相关标签,可视为其明知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

0【案件回放

耿某支付3928元购买了宁波某商贸公司在某宝网上经营的某品牌野生大连海参干货淡干500g辽刺参2盒,收到邮寄的案涉海参后,发现该海参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任何标签。经与案涉商贸公司交涉无果后,耿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案涉海参由内外两层包装盒包装,除在外包装标注“海参”,无其他任何标签。案涉商贸公司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其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商贸公司辩称,案涉海参是其在大连从渔户手里采购的初级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会对食用者产生健康危害。原告以非诚信的手段获得案涉海参后,又以产品有问题为由,向商家索取钱财,具有明显的计划性、牟利性,与立法本意不符。

 

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商贸公司退还原告耿某货款3928元,同时原告耿某向被告商贸公司退还所购海参;案涉商贸公司赔偿原告耿某3928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案涉海参的包装上未做任何标签,被告出售的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主张案涉海参系初级农产品,但其未举证证明且未提交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材料。因被告出售的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既未举证证明其所出售案涉海参的合法进货来源,又未依法标注相关标签,可视为其明知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尽管原告可能存在购买案涉海参牟利的行为,但这不能成为被告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的免责理由,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