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兄妹俩在某生活超市购买了多样食品,结帐后发现所购买的食品中某品牌“华夫饼”已经超出保质期两个月了,随后返回超市,发现货架上仍有该品牌“华夫饼”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遂拍摄了照片以及视频。
兄妹俩举报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去被告服务台,但超市来了5个身穿工作服的负责人恐吓,并没有解决处理该过期食品的态度。兄妹俩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商品并非我司销售。由于该涉案商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原告不能证明该涉案商品出自于我公司,应对该过期商品出自于我司销售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商品条码规则,同款商品在各超市扫码信息显示一致,无法确认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是否出自于我司销售,不排除在他处购买,与我司小票重新组合起诉的可能性。我司有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每日在开店营业前会对商品的包装、保质期等进行检查,不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的可能。原告所购商品并未危害其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构成对生产者或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经审理,法院判决:案涉超市退还原告货款12.76元;原告于收到货款的同时将案涉“华夫饼”退还给被告;超市赔偿原告1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当事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超市应当退还原告货款并赔偿原告1000元。
恒略律师提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