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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后要求3年不得怀孕,女员工愤而起诉获得赔偿

时间 :2021-03-0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但贸易公司仅以电话形式通知费菲进行面试,在费菲与联系人员未就面试达成一致情况下,既未再与费菲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亦未尽用人单位的诚实磋商义务,亦没有明确告知费菲协商不成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放

费菲系北京八方财贸易公司员工,后被调任公司百货店任店长。20194月,费菲携带食品进入百货店被发现,高层管理人员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其退回至公司人事部。

 

费菲称,其对带饭入店属严重违纪并不知情。在被退回后,公司打算安排至另一门店,并电话要求在三年内不得怀孕生育。因费菲无法接受致使调岗未成,此后未再安排调岗。公司与费菲解除劳动合同。费菲遂提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裁决贸易公司支付费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4,725.93元。

 

八方财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58,425.66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违法,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4,725.93元的义务。

 

经查,八方财公司通过电话要求费菲在三年内不得怀孕生育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未再安排费菲进行调岗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20205月,八方财公司通知费菲终止雇佣关系。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八方财公司的诉讼请求;支付被告费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4,725.93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本案在费菲因违反百货店的规定被退回后,贸易公司应当与费菲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协商。但贸易公司仅以电话形式通知费菲进行面试,在费菲与联系人员未就面试达成一致情况下,既未再与费菲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亦未尽用人单位的诚实磋商义务,亦没有明确告知费菲协商不成的法律后果。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