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7年了,刘丽娟终于长长地吁了一口气:压在她背上的300万元前夫的债务终于不用还了。
那是2011年,她的丈夫常刚因资金周转两次向来富借款共30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率和归还期限及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来富多次催还均遭到拒绝。2013年7月,来富诉请法院:常刚夫妇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经查,刘丽娟和常刚于2012年登记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常刚、刘丽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被告常刚、刘丽娟归还原告来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就这样,刘丽娟背上了前夫的连带债务300多万元。她以为她得为这生效判决的债务而付出一辈子。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丽娟在与一位律师朋友的交往中,律师发现了其中“破绽”。刘丽娟遂申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常刚归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本案中,借条中只有常刚一人签字,未能证明刘丽娟对该笔债务知晓或者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缺乏共同举债的合意;常刚收到借款后,即于第二天或第三天这么短的时间内全部将款项汇给他人,并无证据证明转出的收款方与刘丽娟存在利益关系;
举债300万元属于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作了明确约定,对此数额巨大的债务双方却未提及,与常理不符。综上,应认定案涉借款为常刚的个人债务。
恒略律师提醒: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另有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