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鲁某与朋友一起用餐,结账后与张某、宋某等人前往北京市马连道一家KTV唱歌并喝酒,后鲁某送宋某、张某回家后,自行乘坐出租车准备回家,在出租车上因身体不适,被出租车司机送往医院并报警。鲁某于第二天凌晨3时去世。
急诊抢救病历显示:急诊值班医生于出租车上检查发现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颈动脉搏动消失,遂立刻将患者转移至抢救平车行胸外按压,并送入抢救室开始抢救。鲁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鲁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死亡。
鲁某的妻子刘某将张某、宋某等八名聚餐人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381831.2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鲁某至少是组织者之一,并非被邀请人,原告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与鲁某共同饮酒的八名被告是否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对鲁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记载,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冠脉综合征,而导致这种疾病的原因是急性酒精中毒,且鲁某确系饮酒后死亡,故对于鲁某死亡与饮酒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证据而言,不能证明张某等八名参加人具有恶意敬酒、劝酒、赌酒、罚酒等行为;未能证明鲁某有过度饮酒行为;鲁某离开餐厅时不存在醉酒后异常状态;鲁某某本人至少系组织者之一。故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
恒略律师提醒:
就共同饮酒人而言,如存在如下先行不当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二是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三是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四是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