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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女毒贩藏毒体内闯关入境 检查员火眼金睛当场拿下

时间 :2021-01-2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杜昂敦罗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毒品管制法规,逃避中国海关监管,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共同非法携带1563余克毒品可卡因闯关入境,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件回放

秦国公民杜昂敦·罗伙同其堂妹维亚达·萨拉克玛(另案处理)从泰国乘坐飞机至埃塞俄比亚,二人在入住的当地酒店将他人交付的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吞入体内,并欲乘坐飞机经上海至香港,将毒品排出后交给他人从而获取报酬。

 

在浦东机场入境时,二人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人体X光机检查,海关关员发现二人腹部有大量圆柱状物体可疑阴影,遂通知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当场将二人抓获。

 

在随后的4天内,杜昂敦·罗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排出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纺锤状物体100粒,内有白色粉末,净重793.3克。

 

经审理,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杜昂敦·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驱逐出境;查获的毒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本案中,被告人杜昂敦·罗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毒品管制法规,逃避中国海关监管,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共同非法携带1,563余克毒品可卡因闯关入境,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向社会等情况,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