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四川泸州市某区政府对外发布《温泉旅游开发项目招商公告》),就旅游区开发项目公开向社会招商,项目单位为区政府,具体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运作模式:由业主全额投资实施本项目,投资获益。经营期限50年。
2014年7月,区政府批复,原则同意镇政府的规划方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四川天南海北公司提出,因政府不足额供地以及未无偿提供温泉水资源,导致项目开发建设停滞,项目经营遭遇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解除案涉协议;区、镇政府共同退还天南海北公司温泉项目投入的款项351248793.74元、房地产未收回的投资款71442941.48元。
经审计鉴定:项目总投资为473765267.70元,已销售房款58056442.20元,未收回投资415708825.5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案涉协议;区政府向天南海北公司支付投资款50206252.64元,镇政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焦点为:谁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案涉协议应否解除。
本案中,因案涉项目的规划用地与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吻合,导致两级政府迟延供地,并由此造成温泉酒店建设周期延长。该事实与迟延供地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区、镇政府迟延、不足额供地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涉协议虽约定了双方开发建设期限为50年,约定的温泉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已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旅游设施已投入运营,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天南海北公司因资金问题,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房产开发建设的客观条件;政府方在最后一次出让土地之后,也再未履行土地供应的义务,项目实际已处于停滞状态。故天南海北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协议的主张,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