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孙晓娟与熊罴依法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十年后,孙晓娟发现离婚时熊罴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某化工公司30%的股份,致使未能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晓娟在得知熊罴隐瞒财产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熊罴持有的化工公司30%的股份归孙晓娟所有。
孙晓娟称,后经其了解,得知被告利用自己管理家庭共同财产的方便条件,在四川绵阳投资成立了化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被告拥有30%的股权)。被告持有化工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熊罴辩称:离婚时被告并不持有化工公司30%的股权,不属于双方离婚时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原、被告于2004年12月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确认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无其他争议。化工公司于2001年2月成立,股东为王某出资35万元,所占比例70%,案外人张某出资15万元,所占比例30%。一审法院驳回诉求。孙晓娟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熊罴持有的化工公司15%的股权归孙晓娟所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熊罴持有化工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熊罴提交该公司2001年度、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年检报告书,证明其于公司成立时享有该公司30%的股权已于2001年转让给案外人张某。但是,该公司于2000年12月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认的投资人熊罴投资15万元,所占比例为30%。由于熊罴并未提交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张某住所相关情况,致其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事宜无法查明;加之其提交的上述年检报告书系化工公司的单方记载,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熊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