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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十余年,依法起诉终要回

时间 :2020-10-2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孙晓娟与熊罴依法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十年后,孙晓娟发现离婚时熊罴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某化工公司30%的股份,致使未能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晓娟在得知熊罴隐瞒财产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熊罴持有的化工公司30%的股份归孙晓娟所有。


 

孙晓娟称,后经其了解,得知被告利用自己管理家庭共同财产的方便条件,在四川绵阳投资成立了化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被告拥有30%的股权)。被告持有化工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熊罴辩称:离婚时被告并不持有化工公司30%的股权,不属于双方离婚时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原、被告于200412月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确认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无其他争议。化工公司于20012月成立,股东为王某出资35万元,所占比例70%,案外人张某出资15万元,所占比例30%。一审法院驳回诉求。孙晓娟不服,提起上诉。绵阳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熊罴持有的化工公司15%的股权归孙晓娟所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熊罴持有化工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熊罴提交该公司2001年度、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年检报告书证明其于公司成立时享有该公司30%的股权已于2001年转让给案外人张某但是,该公司于200012月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认的投资人熊罴投资15万元,所占比例30%。由于熊罴并未提交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张某住所相关情况,致其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事宜无法查明加之其提交的上述年检报告书系化工公司的单方记载,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熊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