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某开了家房地产公司,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然而,这个大家眼中的“富豪”,实际上却是个“负豪”。这些年经营不善,欠了不少。欠了钱,还不了,公司惹上不少官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多家法院对王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产业进行了查封。
其中,就包括一处已经竣工还未销售的楼盘。这个楼盘真可谓是“壮志难酬”。刚刚建成,就被五家法院轮番上阵,从土地使用权到建筑物所有权,封了个干干净净、彻彻底底。王某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顿时心生一计,先后与李某、张某、蒋某等多人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名为使用,其实王某售卖了多套被查封楼盘中的门面房,销售金额共计940万元。最终,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最终败露,法院以其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被依法解封之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这是司法机关权威的体现,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需要。
本案中,王某明知案涉房产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通过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等方式进行变卖。虽然,出卖门面时双方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协议。但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门面的面积和价格,并承诺由某公司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同时,交易双方也认可他们进行的是门面的买卖。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其行为不但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司法权威。而且使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犯罪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对于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都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