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8月,河南孙一荪收到法院传票,同村冯浪认为她家所建房屋占用了冯浪的宅基地,向法院起诉要求孙一荪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孙一荪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无视其在该处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并一直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未经相邻各方指认边界,向第三人冯浪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孙一荪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撤销14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孙一荪称,其房屋宅基地系其丈夫冯卫民用另一处宅基地,在1986年与冯大力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调换取得,并签订了宅基地调整合同,由村委盖章认可,且有四名证明人签字证明。1991年冯卫民在该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孙一荪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并使用至今。
经查,第三人冯浪于2005年取得涉案宅基地的初始登记使用权证1400号,补发了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理,法院确认被告国土局颁发的14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孙一荪不服,提起上诉。
国土局辩称,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必然影响259户宅基地使用权人所产生的既定利益,进而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性,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浪费和重大损害。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14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本案中,村集体申请对包含第三人冯浪在内的260宗农民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时,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被告县国土局在颁证过程中未进行地籍调查,确认权属边界清晰无争议的情况下,仅依据该村的申请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作出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予撤销。
恒略律师提醒:
实践中,有些打着维护社会稳定影响公共利益旗号的部门,正是公共利益的麻烦制造者。只有依法行政,切实控制公权力,保护百姓的私权利,才是依法治国、化解矛盾的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