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苏州高新区某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小区脏乱差,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经业主投票通过后,通知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内车辆停放混乱
案涉物业公司认为,其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约定。现业委会单方面通知提前解除合同,其依据的仅是业主代表的意见,并未向全体业主进行意见的征询;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还在履行期间,尚未到期。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诉请法院:确认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通知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协议。
经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经业主代表大会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后有权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另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因对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业委会组织业主进行投票:应投票代表83人,实际投票79人,投票代表超过应投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定投票人数。社区见证了检票过程。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物业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双过半。
本案中,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业委会经2/3以上业主代表大会有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后,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故此,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恒略律师提醒: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俗称“双过半”),业主大会据此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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