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9月,安徽省宿州市高某不服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高某诉称,2019年3月,第三人孟某在家中用木棍殴打原告,致原告浑身是伤并晕厥,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第二天,原告从医院被带回家中并被非法拘禁达6天,期间第三人限制原告自由,每天继续殴打原告,拍原告裸照,用菜刀及水果刀威胁原告,威胁要杀原告父母及家人。
4月1日,原告乘第三人不备拨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原告要求立案、验伤。4月10日,被告才安排原告去验伤。因受伤后被告未及时收集与保存有效证据且拖延了伤情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至2019年7月17日送达给原告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108日,其中对原告的鉴定自受理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间为65日,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被告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告办案期限为108日-65日=43日,未超过办案期限60日的规定。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案涉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公安分局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本案中,高某于2019年4月1日报案并要求鉴定,某公安分局三里湾派出所未对高某的伤情进行拍照,伤情照片由高某于2019年4月4日提供,后某公安分局三里湾派出所于2019年4月8日才委托鉴定机构对高某伤情进行鉴定,取证、鉴定不符合规定,程序违法。
恒略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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