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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远光灯致他人撞车死亡 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时间 :2020-07-01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25日晚,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吴盼驾驶湘G××××5号车与高健驾驶的湘G××××6号车会车,造成李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健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视觉障碍,吴盼会车时在无法正确判断前方情况的情形下,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致吴盼驾驶的机动车与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发生碰撞,吴盼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健、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李某的四子女起诉请求:高健及平安财险张家界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1万元。因事故发生后,吴盼赔偿了19万元,故四原告不再追究吴盼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死亡给四原告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202974.76元,判决平安保险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赔偿101487.38元;高健不再赔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平安财险张家界公司是湘G×××6号车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高健对四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张家界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四原告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健直接给四原告予以赔偿。

 

四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总额为202974.76元,没有超出涉案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总和,涉案各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以平均分摊的方式给四原告予以赔偿,因此,被告平安财险张家界公司应当给四原告赔偿101487.38元(202974.76元÷2)。

 

被告平安财险张家界公司给四原告赔偿后,四原告对被告高健的赔偿请求已经满足,所以,被告高健不需要再给四原告予以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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