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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伤强拆人,二审宣判无罪

时间 :2021-05-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村委会采用破坏果树的手段非法收回涉案土地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齐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广东潮州齐某因不满其承包的土地被强行平整,与村委组织的人员朱某等人发生冲突,阻止平整土地持刀朱某刺伤。

 

经法医鉴定,朱某属轻微伤。法院认为,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案涉承包地合同期届满,按约定齐某有优先承包权,齐某要求继续承包该土地,村委提出要提高承包款及管理费。因意见不一致,未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齐某继续在该地种植蜜柚等果树。村委决定收回上述土地,并组织干部、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朱某等十多人开钩机到齐某的果园强行铲树。齐某妻子蓝某上前阻止被保安控制,齐某遂持刀驱离村保安人员等人,将朱某刺伤。经协调,齐某上门向朱某赔礼道歉,补偿朱某一切医疗费用。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宣判齐某无罪。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晓洁律师认为,齐某租赁土地的纠纷本来是民事纠纷,而村委采用暴力手段纠集多人用挖掘机去摧毁柚树,在齐某的妻子上前阻止时,还采用比较粗暴的动作将其控制,齐某看到自己财物被毁,妻子被控制,才持刀驱赶人群离开齐某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客观方面,齐某看到妻子被殴打,情急才用刀驱赶人群。被害人是轻微伤。齐某没有随意殴打被害人一方,也没有继续追赶。村委会采用破坏果树的手段非法收回涉案土地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齐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为了保护本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拆迁行为的侵害,持刀驱离不法侵害者,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