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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分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即使购房合同另有约定也不行

时间 :2021-05-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开发商认为,根据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对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予以明确,并确认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开发商据此一直实施对小区车位使用的经营管理

案件回放

北京某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投资开发建设的家园小区所有地上停车位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家园小区业委会立刻返还已占有的上述停车位。

 

开发商认为,根据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对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予以明确,并确认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开发商据此一直实施对小区车位使用的经营管理。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后,便以已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行自治管理为由,将开发商投资开发建设的涉诉停车位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查,家园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未办理有权属证书,也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经审理,法院驳回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商上诉被驳回后,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全体业主。

 

案涉小区所有地面停车位权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本案开发商请求确认原告投资开发建设的家园小区所有地上停车位权属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的约定,包含了涉案停车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约定中涉及停车位部分的约定无效。

 

恒略律师提醒:

建筑区划内符合规划建设的车位的归属,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范围,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