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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以寻衅滋事抓获,检察院以绑架起诉,法院判了敲诈,看律师说法

时间 :2021-05-2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其次,七被告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五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在为了控制住被害人时采取了轻微的暴力,但主要还是以被害人预谋实施犯罪为由,以报警为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交出财物

案件回放

晁天王等七人以被害人索先锋、毛燕虎、邓火眼、鲍门神、铁笛仙五人预谋抢劫为由,在县二环路拐弯处将五人控制住,并让五人分别打电话通知家人交1500元赎人。

邓火眼、毛燕虎通过熟人担保天亮再交钱,随后被放回家。鲍门神的母亲交1500元、索先锋的母亲交440元给晁天王后,鲍门神、索先锋被放回家。铁笛仙因没有联系到家人,一直等到次日早上6点多公安机关将晁天王等人抓获后才被解救回家。公安机关当场从晁天王身上缴获赃款1880元。认为晁天王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检察院以被告人晁天王等人犯绑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晁天王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被害人鲍门神等五人及其家属,勒索他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抗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蒋咏俊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七被告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在发现五被害人准备刀具预谋实施犯罪后,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以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逼迫被害人通知亲属交钱,明显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

 

其次,七被告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五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在为了控制住被害人时采取了轻微的暴力,但主要还是以被害人预谋实施犯罪为由,以报警为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交出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因此,七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其给付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