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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改判15年,中间差了个啥

时间 :2021-03-2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一审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尤某另案处理,犯罪金额达1.88亿余元,已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安徽合肥某粮油食品公司福如东水养生文化发展公司法人代表,提议在江西南昌设立两家公司的分公司,徐某表示同意并成为两家分公司负责人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后,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第一项判决,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尤某(另案处理,犯罪金额达1.88亿余元,已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安徽合肥某粮油食品公司、福如东水养生文化发展公司法人代表,提议在江西南昌设立两家公司的分公司,徐某表示同意并成为两家分公司负责人。


二人虚构尤某出资2400万元持有某公司20%股份,通过发放传单、组织开会、发放礼品、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根据徐某与尤某协议,徐某分得分公司集资款的35%。尤某被抓获后,徐某继续在南昌市组织融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徐某及相关涉案人员涉嫌集资总额2518.7万元,涉及人员312人,已支付对应利息及红包等款项133.42万元,剔除已支付本息及其他款项余额为2385.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徐某在南昌分公司集资诈骗过程中行为积极,且系主要负责人,不应认定为从犯。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中,徐某尤某系共同犯罪,徐某依法不认定为从犯。但是,本案犯意最初尤某提起,南昌分公司的会计由尤某派遣,大部分的集资款也由尤某支配,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尤某尤某的犯罪金额高达1.88亿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徐某的犯罪金额为2380余万元,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综合全案情况,对徐某的量刑应该与尤某有所区别。

 

恒略律师提醒: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