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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患有心血管疾病,下车时不慎摔倒身亡,法院如何判?

时间 :2021-02-2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保险公司提供了光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心肌缺血心率失常肺气肿心功能级等疾病的住院治疗资料及客运公司车载视频录像资料,但不能由此确认光某因自身疾病诱发导致其在下车过程中摔倒死亡,酌定客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共计446367.2元


案件回放 

退休职工光某搭乘祝师傅驾驶的中巴车,交了2元车费。光某下车时摔倒,头部摔至上,脚搁置于车内台阶上,当即死亡。


 

经当地交通大队现场勘查后认为,该案件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认为,对光某摔倒死亡,客运公司、祝师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原告方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请法院:由客运公司、驾驶员祝师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办理丧事支出的差旅、误工费用共计625260元;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保险公司提供了光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心肌缺血、心率失常、肺气肿、心功能Ⅱ级等疾病的住院治疗资料及客运公司车载视频录像资料,但不能由此确认光某因自身疾病诱发导致其在下车过程中摔倒死亡,酌定客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共计446367.2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飞律师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中,光某上车后给付乘车款,随车乘务员收取后,光某与客运公司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安全防护义务,造成光某摔至车下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祝师傅作为客运公司所雇司机,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客运公司承担。但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对于受害方因光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可由客运公司、祝师傅共同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一般地,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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