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一起喝酒出事,为什么有的赔钱有的不赔?

时间 :2021-02-2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本案中,邱某的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死亡原因亦非由工作原因所导致,被告邱某所在的公司及包工头李某既未参加酒局也未安排酒局,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邱某的死亡与邱某所在的公司及包工头李某存在因果联系


案件回放

那天工地放假,邱某与张某相约找外号叫“栓子”的朋友玩,在未获得车主包工头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把李某新买的的三轮摩托车开走。


 

途中,二人到铁皮家吃饭。因铁皮不喝酒也未劝酒,二人只喝了少许便离开了。找到栓子后,三人一起喝酒直到下午14时许。张某、栓子劝邱某不要开车回去,但邱予以拒绝,并提出驾车一同返回。返回途中,车子不慎侧翻,造成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地交通管理大队经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邱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邱某的亲属要求赔偿遭拒后,诉之于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各项赔偿总额的50%共计536912元。法院审理后,酌定张某承担5%的过错责任,判决张某赔偿25043元,驳回其他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本案中,邱某的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死亡原因亦非由工作原因所导致,被告邱某所在的公司及包工头李某既未参加酒局也未安排酒局,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邱某的死亡与邱某所在的公司及包工头李某存在因果联系;被告铁皮未进行劝酒且未参加第二次饮酒,其对后续邱某的行为亦不具有可预见性;被告张某全程参加了邱某喝酒,虽有过错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力较少,过错轻微。故,本案中,邱某酒驾的违法行为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后果。

 

恒略律师提醒:

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饮酒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都应当具有预见性,应自主控制饮酒,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伤害。作为共同饮酒人,虽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该义务的行使标准不能过于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