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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与第三者达成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时间 :2021-02-2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成小帽主张吴珍玲存在上述情形,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但第三者胡某并非民法典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成小帽主张其所受损害由成小帽吴真宝赔偿不受民法典婚姻关系的调整


案件回放

成小帽发现自己的妻子吴珍玲与胡某有私情,但并无有相关实质证据。一日,成小帽在桂花市场附近出租房将其妻吴珍玲及胡某捉奸在床。在众人的调解下,胡某和成小帽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一次性赔偿68000元,并由吴真宝担保三天之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协议签订三天后,成小帽多次索要精神赔偿款未果,成小帽与其妻子吴珍玲无法再共同生活而离婚。成小帽认为,胡某的行为导致其妻违反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和谐破坏,给成小帽造成重大精神伤害,遂诉之于法院。

 

被告胡某辩称:《调解协议》是在成小帽家中在多人威胁下被迫签订,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成小帽的行为纯属敲诈勒索,本人保留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其敲诈勒索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因与吴珍玲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吴珍玲的丈夫成小帽发现,胡某因此与成小帽签订了案涉《调解协议》。被告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成小帽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依照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判令胡某、吴真宝连带支付成小帽68000元。胡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异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本案中,成小帽主张吴珍玲存在上述情形,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但第三者胡某并非民法典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成小帽主张其所受损害由成小帽、吴真宝赔偿不受民法典婚姻关系的调整。胡某与成小帽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属道德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恒略律师提醒:

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