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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注册公司,代持人翻脸不认,奈何?

时间 :2021-01-1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因设立公司较多,洪某不时安排他人代持股权。在洪某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成立吉人天相公司时,他安排其招聘的两名员工代持股权,即由户某某代持50%的股权,剩余50%的股权由马某代持,安排户某某担任吉人天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马某拒不承认其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实,也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洪某遂诉至法院。

 

马某述称,不同意洪某的诉讼请求。为证明洪某负责吉人天相公司的经营管理,洪某提交了证据: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与流程》显示,洪某具有吉人天相公司的财务审批权;洪某作为吉人天相公司的代表在《公司注册委托服务合同》落款处签字;公司支出凭证显示,不论是喻某某还是马某、户某某申请领款,均由洪某作为主管进行审批。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第三人马某名下的吉人天相公司的出资50万元属于原告洪某所有;第三人马某应对上述股权变更登记予以协助。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麦林律师认为,本案讼争焦点之一为:洪某是否是马某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本案根据吉人天相公司工商档案中留存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代办注册公司的代办人孙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和心胸宽广公司的汇款凭证及马某的陈述可知,马某向吉人天相公司缴纳的出资系由孙某垫付孙某在相关刑事案件询问时亦称代洪某出资。同时,心胸宽广公司之股东已经全部出庭作证,证明心胸宽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洪某心胸宽广公司代洪某偿还孙某垫付之出资款,马某只是吉人天相公司的名义股东认定吉人天相公司系洪某出资。

恒略律师提醒: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