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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编号和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有效吗?

时间 :2020-11-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编号亦没有处罚具体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该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失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致使无法产生应有的行政处罚法律后果,故应予确认无效

【案件回放】

某派出所受理文某扰乱单位秩序的治安案件并进行登记,口头传唤文某,并对文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后,某派出所于当日对文某作出了未编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了被处罚人姓名及基本情况、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决定(未处理)”、“履行方式:书面警告”,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后将加盖公章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文某。文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某市公安局某区派出所对文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书既无编号亦无具体处罚内容,该处罚决定书是否有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案中,某派出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被处罚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处罚事实、法律依据、救济权利和期限的告知,载明“现决定(未处理)”、“履行方式:书面警告”。程序上,某派出所进行受理案件登记,对文某调查询问后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编号亦没有处罚具体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该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失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致使无法产生应有的行政处罚法律后果,故应予确认无效。

 

恒略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未编号也没有具体处罚内容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