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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承诺担保,其实早已离婚,担保还有效吗

时间 :2020-12-0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夏荷佟志以夫妻名义担保夏荷以其名下位于济南的市1-1201号房产和日照市的101-104号4套房产佟志以其名下位于菏泽市99号房产,为江苏公司上述2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反担保

案情回放

天河投资公司委托福岛行向江苏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800万元,约定期限1年,年利率12%。富矿担保中心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夏荷、佟志以夫妻名义担保:夏荷以其名下位于济南的市1-1201号房产和日照市的101-1044套房产、佟志以其名下位于菏泽市99号房产,为江苏公司上述2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反担保。在担保书落款处佟志的签名处记载:只承担江苏泰成贷款抵押财产的责任,只限抵押物(手写体)。后,佟志向天河投资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到期后,富矿担保中心向天河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息32606101元。现向江苏公司追偿,请求判令江苏公司支付代偿的担保款项;佟志、夏荷承担连带责任。

 

佟志、夏荷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异议。

 

经查,夏荷、佟志在签署上述担保书前早已离婚。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公司偿还富矿担保中心担保垫款31406101元及利息损失;二、富矿担保中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夏荷、佟志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夏荷、佟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公司追偿。三、佟志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江苏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富矿担保中心履行清偿责任。

 

富矿担保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富矿担保中心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6月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改判佟志就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向富矿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佟志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公司追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本案中,佟志和夏荷以夫妻名义向富矿担保中心出具《保证书》的行为,符合各方要求佟志和夏荷以共同财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本意,夏荷的担保责任不是独立存在的。佟志在落款处的手写备注内容是对该《保证书》担保性质和范围的整体变更,富矿担保中心收到该《保证书》后,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法院认定佟志、夏荷对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等原因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物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钱物继续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