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儿子借钱炒房无意还款 辩称老爸赠与无偿使用

时间 :2020-11-2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告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原告姚大锤提供的转账凭证,其中10万元的款项用途为生活费,435万元款项用途为还款,与原告姚大锤陈述的借款明显不符,原告姚大锤对汇款用途的解释与常理不符,故上述445万元应在借款数额中予以扣减

案件回放

姚大锤、姚小锤系父子关系。儿子姚小锤认为房地产比较景气,主张炒房,向父亲姚大锤提出借款。姚大锤经考虑后也认为可行,先后按被告要求陆续将借款打入被告账户,共计1350万元。后来,姚大锤发现儿子姚小锤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便催促还款,由此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姚小锤立即归还借款1350万元。

 

被告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原告姚大锤提供的转账凭证,其中10万元的款项用途为生活费,435万元款项用途为还款,与原告姚大锤陈述的借款明显不符,原告姚大锤对汇款用途的解释与常理不符,故上述445万元应在借款数额中予以扣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姚小锤偿还借款905万元。

 

姚大锤不服,认为其借款给姚小锤用于炒房,虽然在汇款时,应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汇款用途上注明“生活费”、“还款”字样,但这只是随手书写的,并非是汇款的真实用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审理中,姚小锤称,所涉两笔借款10万元和435万元是用于姚小锤购房,涉案房屋是姚小锤用于婚房,姚大锤该出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赠与。经审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姚小锤偿还姚大锤借款134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姚小锤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还款数额。

 

本案中,姚小锤虽辩称款项就是姚大锤赠与的款项,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姚大锤赠与的情形。而且,庭前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姚小锤同意支付姚大锤1130万元,该1130万元中就包括了诉争的两笔借款,故诉争的两笔借款如确为姚大锤赠与姚小锤的款项,则姚小锤势必不会再支付其一部分给姚大锤。因此,该两笔款项合计435万元应认定为姚小锤姚大锤的借款,姚小锤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恒略律师提醒:

父母主张向子女的汇款系借款,而子女认为系赠予的,子女须提供证据对其关于赠予的主张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父母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