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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已登记过户,为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时间 :2020-10-3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千堆雪在与石化分公司郝某签订了退房协议书公司退还房屋折价款千堆雪交还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通过补办的方式重新取得所有权证书,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百浪淘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回放

北京山如画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大江,大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并取得了相应的收据及发票。房子交付后,大江居住至今。但因千堆雪将房屋卖给百浪淘致大江未能过户。大江遂诉请法院:确认千堆雪、百浪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查,案涉房屋原是石化分公司房改房,大江与千堆雪、郝某均系公司职工。当时公司将房子卖给了郝某和千堆雪,郝某和千堆雪离婚后,房子落在千堆雪名下。2009年,公司与千堆雪、郝某签订《退房协议书》,约定公司退还房款,千堆雪、郝某配合将房屋退还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后,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大江。然而,千堆雪又于2016年补办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百浪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致大江无法过户。

 

经鉴定,确定涉案房屋在2016年买卖时的市场价值为263.47万元。法院判决:千堆雪与百浪淘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千堆雪、百浪淘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茂林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千堆雪与百浪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千堆雪在与石化分公司、郝某签订了《退房协议书》、公司退还房屋折价款、千堆雪交还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通过补办的方式重新取得所有权证书,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百浪淘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公司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大江,大江亦实际控制涉案房屋的情形下,直至大江起诉,千堆雪方才自认该房屋已另行出售给百浪淘并过户的情况。千堆雪主观上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千堆雪与百浪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大江利益之情形,故认定千堆雪与百浪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妥。

 

恒略律师提醒: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动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