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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自杀身亡,25岁的青春就这么消失

时间 :2020-10-1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宋某某与被告马甜甜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宋的父母举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马甜甜某支行有何种侵权行为及该行为与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件回放

宋某某,男,25岁,生前系哈尔滨某银行支行职员,从部队复员后轮岗调到某支行工作,在此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马甜甜。很快,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宋某某的父母称,20184月,宋某某就因表达对马甜甜******的恋爱之情在家割腕自杀,马甜甜知道后通知行长等人到宋某某住处救助,后脱险。宋的父母还称,马甜甜与宋某某在恋爱期间,嫉妒宋某某与其他异性往来;宋某某自杀的前两天,马甜甜在发给宋某某的短信中直言“总觉得你是为了我自杀,心里不好受”。马甜甜虽然对宋某某施以威胁辱骂、贬低,面对此情宋某某仍接近表现对爱情的忠贞不移。宋某某在“临走”前给马甜甜发短信告知“我在床台坐着,你还有30分”,“明天你就会看到一具尸”。马甜甜秒回短信“我给你妈妈爸爸哥嫂打电话”。但马甜甜实际并未通知。

 

宋某某的父母认为,马甜甜面对宋某某以死向其表真爱的举动不劝慰、不施救、不报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丧葬费27970元、死亡赔偿金619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5640元,合计786520元。

 

经查,黑龙江省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宋某系煤气中毒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院审理后,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宋某某与被告马甜甜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宋的父母举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马甜甜、某支行有何种侵权行为及该行为与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案发时马甜甜并不在现场,亦无法律规定其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恒略律师提醒:

理论上看,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明明知道有危险但是义无反顾积极的走进危险。作为完全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入了这种死亡的风险状态,最后的结果需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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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

人的一生其实很短暂,活着,就应该好好地活,开心地活,快乐地活,用行动去诠释生命的意义。

生命只有一次,请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