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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去世,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追偿吗

时间 :2020-10-1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某铝业公司及吕万全铝业公司法人代表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自愿为食品厂在银行办理的5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案件回放

201412月,河南新乡某食品厂与中原银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食品厂向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借款利率月息9.9‰,逾期利率月息14.85‰某铝业公司及吕万全(铝业公司法人代表)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自愿为食品厂在银行办理的5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贷款到期食品厂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形成贷款利息、罚息共计128814.98;保证铝业公司、吕万全也未能履行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此后,经银行多次催要未果

 

银行认为,担保之债归根结底仍为金钱之债,不因保证人死亡而灭失;吕万全死后,其保证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孔雀兰(吕万全之妻)在继承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遂院提诉讼:判令食品厂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罚息;顾家驹(食品厂厂长)杨紫薇(顾家驹之妻)铝业公司、吕万全孔雀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在起诉之前吕万全已经去世,法院裁定:驳回银行对被告吕万全的起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中,吕万全在起诉之前已经去世,其已丧失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其诉讼,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对于保证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新的《民法典》亦未论及。本案吕万全作为自然人,与原告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其行为属个人行为,其担保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诉请吕万全的继承人孔雀兰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如欲向吕万全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恒略律师提醒:

担保之债非同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债,保证人出具担保的行为,没有占用、使用案涉款项,也没有给其家庭带来任何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该担保之债,不具有家庭共同债务的属性,不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