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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累觉不爱”,妻子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时间 :2020-09-0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郑某未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且金某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郑某有以上情形,故金某不得请求郑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郑某(男)与金某(女)经家长介绍认识,双方对对方都不太满意,但是由于双方家长都有意撮合,故两人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的两人仍然对对方十分冷淡,而郑某由于工作繁忙,经常早出晚归,金某更加不满,认为自己只像一个照顾丈夫生活起居的保姆。然而郑某对金某的无理取闹感到不解,认为自己已经按月支付了金某的生活费,尽到了做丈夫的义务。后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金某认为双方婚姻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郑某的冷淡,故要求郑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拒绝了金某要求郑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郑某和金某感情基础比较薄弱,两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两人婚姻最终走向结束并非是郑某一人的过错。郑某未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且金某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郑某有以上情形,故金某不得请求郑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婚姻是细水长流的,并不总是轰轰烈烈的。但若配偶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的确存在过错行为,另一方需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